聚焦主宾省|5月1日起实施!安徽立法促进大数据发展

来源:安徽网、安徽日报 | 作者: | 时间:2021-04-10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整合信息化、电子政务等专项资金,设立省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用于大数据中心建设和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大数据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安排相应的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资金。

第三十条 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数字经济奖补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设立投资大数据产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大数据技术研发项目列入相关科技计划,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加大大数据人才培养力度,完善人才引进、培育、评价、激励机制,为大数据人才开展科研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创造条件。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加强人才实践培养,培育大数据专业人才和跨界复合人才。

第三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需要,依法保障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项目建设用地。对新增大数据发展应用项目建设用地,在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五条 支持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灾备中心等单位和大数据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灾备中心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电价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网络通信运营企业优化省内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布局,加快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及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建设和改造升级,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标准研究,推动建立大数据发展应用地方标准体系。

支持大数据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支持相关社会团体协调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大数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等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