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主宾省|5月1日起实施!安徽立法促进大数据发展

来源:安徽网、安徽日报 | 作者: | 时间:2021-04-10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农村数据采集、运算、应用、服务体系,推进涉农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加快农业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推进智慧农业建设,完善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利用大数据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重大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提升利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辅助治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推进协同办公,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考评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托皖事通办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开发大数据应用场景,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 “互联网+监管”系统,汇聚整合、关联分析监管执法和市场领域数据资源,支持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提高监管和服务的效能。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应用大数据赋能城市治理,统筹建设城市大脑,提升智能感知、数据处理、分析研判、协同指挥和科学治理水平,推动城市管理和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保障和改善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基本服务需求和服务体验。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和个人从事大数据技术研发,开发软硬件产品,利用大数据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或者经过特定数据提供者明确授权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

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按照包容审慎的监管要求,促进大数据领域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研发设计、终端制造、平台构建、应用服务等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采取促进措施,培育大数据中小企业,引进龙头骨干企业,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