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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五城区将统购房源安置拆迁户 半年内对接安置

2015-01-24 09:20:40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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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月24日讯 被征收房屋的群众拿到安置房,将很有可能不必等到安置房源盖好。今后,福州五城区将通过统购商品房和安置房、回购安置协议三种方式购买房源,作为被征收房屋群众的安置房,以缓解目前市区安置现房紧缺的状况。昨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福州市统购商品房和安置房、回购安置协议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相关工作作了规范。

房源应在半年内对接安置

《意见》规定,执行房源统购的购买主体分为两类:各区政府指定一家国有企业作为统购商品房和安置房的购买主体;回购安置协议可以由原征迁实施单位负责。

统购的三种房源的条件分别如下。

商品房——建筑面积在45~135平方米的房型;已办理预售许可证并已封顶或竣工。

安置房——建筑户型面积在45~135平方米的住房;已竣工并办理安置结算手续;原被征迁房屋产权明确无争议或按维权政策、人口政策予以确权安置的安置房,相关权利人共同具结自愿出售,并经7天公示无异议;被征迁户已有自用产权住宅外多余的住宅用房;所有权人及共有人自愿出售;尚未装修入住。

安置协议——原被征迁房屋产权明确无争议,或按维权政策、人口政策予以确权安置的安置房,相关权利人共同具结自愿出售,并经7天公示无异议;被征迁户已有自用产权住宅外多余的住宅用房;回购后的自住安置房面积户均大于60平方米且人均大于等于30平方米;所有权人及共有人自愿出售。

根据规定,各区统(回)购的商品房、安置房原则上用于各自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项目使用。统(回)购的房源原则上不能积压,一般在半年内对接安置;若半年内未对接安置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协调办收回,用于全市房屋征收项目使用。

统购商品房价格

须低于市场估价15%以上

《意见》称,考虑到统购的商品房系用于征收项目安置使用,建议为主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统购商品房。

执行中,由区统购单位委托抽签选定的七家评估机构对统购商品房进行市场评估,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进行平均,以平均价格为基数与开发企业进行协商洽谈,协商确定的价格原则上低于市场评估价格15%以上。若协商确定的价格低于市场评估价格15%以上,由统购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市政府备案(其中大宗采购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对于个别特别适合其急需购买用于安置的商品房,但协商确定的价格无法低于市场评估价格15%以上的,由统购单位研究把关后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统购商品房的签约方式主要有两种:即预订方式和买断方式。

预订方式:即由区政府指定的购买主体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订合同,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不超过20%的预订金,锁定房源及房价。锁定的房源提供给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购买,被征收人与开发商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断方式:即由区政府指定的购买主体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生效后的相应进度节点分批支付购房款。买断的房源提供给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对接。即由区政府指定的购买主体单位再与被征收人及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安置三方协议。

不定期公告统购安置房

《意见》提出,安置房的采购,由购买房源的主体单位根据征收项目安置现房的需求情况,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统购安置房的公告。

统购的安置房价格由区统购单位委托经抽签选定的七家评估机构对拟统购安置房进行市场评估,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进行平均,然后以平均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安置房层次调节系数以五层为零计算,层次每增加一层,价格增加50元/平方米;每降低一层,价格减少50元/平方米。

统购安置房采取买断的签约方式。

以市场估价95%

回购安置协议

《意见》提出,将在安置房回迁前,由征迁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发布回购安置协议的公告。

安置协议的回购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经抽签选定的七家评估机构对拟回迁安置房进行市场评估,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进行平均,然后以平均价格的95%作为回购价格,不计层次差价。

回购安置协议采取买断的签约方式。

(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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