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统购商品房安置房 手上有余房可卖给政府
2015-01-24 08:44:0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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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24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阙文龙)福州市民手头上有多套商品房或安置房,现在可以卖给政府了。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福州市统购商品房和安置房、回购安置协议指导意见(试行)》,由各区政府指定一家国有企业作为统购商品房和安置房的购买主体,解决被征收房屋群众对安置现房的需求。 哪类的房子可以卖给政府?《意见》指出,政府购买的商品房条件:建筑面积在45㎡-135㎡的房型,已办理预售许可证并已封顶或竣工;安置房条件:建筑户型面积在45㎡-135㎡的住房,已竣工并办理安置结算手续,被征迁户已有自用产权住宅外多余的住宅用房,所有权人及共有人自愿出售,尚未装修入住。 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意见》指出,商品房的购买价格由区统购单位委托抽签选定的七家评估机构对统购商品房进行市场评估,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进行平均,以平均价格为基数与开发企业进行协商洽谈,协商确定的价格原则上低于市场评估价格15%以上。 安置房的购买价格由区统购单位委托经抽签选定的七家评估机构对拟统购安置房进行市场评估,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进行平均,然后以平均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主要的签约方式有两种: 即预订方式和买断方式。预订方式:即由区政府指定的购买主体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订合同,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不超过20%的预订金,锁定房源及房价。 买断方式:即由区政府指定的购买主体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统购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不超过60%的购房款,以锁定房源;待项目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建设完成并通过总体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到总价款的90%,开发单位办理完总登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总价款的95%,待开发单位配合完成回迁安置并办理产权证后支付购房剩余尾款,买断房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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