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五城区将统购房源安置拆迁户 半年内对接安置
2015-01-24 09:20:40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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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月24日讯 被征收房屋的群众拿到安置房,将很有可能不必等到安置房源盖好。今后,福州五城区将通过统购商品房和安置房、回购安置协议三种方式购买房源,作为被征收房屋群众的安置房,以缓解目前市区安置现房紧缺的状况。昨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福州市统购商品房和安置房、回购安置协议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相关工作作了规范。 房源应在半年内对接安置 《意见》规定,执行房源统购的购买主体分为两类:各区政府指定一家国有企业作为统购商品房和安置房的购买主体;回购安置协议可以由原征迁实施单位负责。 统购的三种房源的条件分别如下。 商品房——建筑面积在45~135平方米的房型;已办理预售许可证并已封顶或竣工。 安置房——建筑户型面积在45~135平方米的住房;已竣工并办理安置结算手续;原被征迁房屋产权明确无争议或按维权政策、人口政策予以确权安置的安置房,相关权利人共同具结自愿出售,并经7天公示无异议;被征迁户已有自用产权住宅外多余的住宅用房;所有权人及共有人自愿出售;尚未装修入住。 安置协议——原被征迁房屋产权明确无争议,或按维权政策、人口政策予以确权安置的安置房,相关权利人共同具结自愿出售,并经7天公示无异议;被征迁户已有自用产权住宅外多余的住宅用房;回购后的自住安置房面积户均大于60平方米且人均大于等于30平方米;所有权人及共有人自愿出售。 根据规定,各区统(回)购的商品房、安置房原则上用于各自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项目使用。统(回)购的房源原则上不能积压,一般在半年内对接安置;若半年内未对接安置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协调办收回,用于全市房屋征收项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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