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新闻网12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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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车主都遇到过亲友开口借车的情况,碍于面子,大多数人都同意借车。虽然出借人并不收费,借用人也信誓旦旦地保证驾驶安全,出了事故责任自负,可当车子在借用期间出了事故,很多出借人仍然难逃法律责任,并因此闹出了很多不愉快。本报记者在此精选了我省法院近期宣判的几起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广大车主有所启示。
案例一 无证人员驾车出事 车主承担三成赔款
2013年5月8日早晨,福清的薛某驾驶林甲所有的小轿车上路,车上载着林乙等3人。途中薛某操作不当,车子撞到在道路右边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一辆无牌证三轮摩托车。这辆摩托车由林丙驾驶,车后载着陈女士,林丙和陈女士都受伤了。陈女士的伤情特别严重,被人送往当地医院住院。
出事后,肇事司机薛某等人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同年6月,福清市交巡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无证驾车上路、未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林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与这起事故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林丙与陈女士均无责任。
事发后,肇事方只向两名受害人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陈女士将薛某、林甲及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车主林甲在庭审中辩称:他借的车辆完全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年检合格、也按规定投保了交强险。他将车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朋友林乙使用的,林乙将车子转借给没有驾驶资质的薛某驾驶,自己对此不知情,不应担责。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无证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造成这起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肇事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薛某承担赔偿责任。
林甲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薛某驾驶,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应对薛某承担的赔偿责任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林甲和薛某应对陈女士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各承担30%和70%的赔偿责任。
关于林甲提出的肇事车辆是他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林乙使用的,其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林甲虽以林乙在福清市交警大队所作的陈述支持其主张,但未申请林乙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也未申请追加林乙为本案当事人,因而其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该院判令薛某和林甲应分别赔偿陈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万多元和1万多元。
案例二 轿车转借遭毁损 借用人不肯认账
刘甲于2011年买了一辆轿车。2013年的一天,刘乙打电话给刘甲的儿子,说他和刘丙有事要用车,希望好友帮忙。刘丙也打电话向刘甲的儿子提出同样的请求。刘甲的儿子同意了。
根据刘丙的要求,刘甲的儿子把车开到潭城镇海韵皇城对面,由刘丙把车开走。
车子借出后的第二天,陈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子严重受损。根据有关部门的评估鉴定结论,这辆车的毁损价值为12.3万元。
刘甲父子认为:刘乙和刘丙向他们借车,现在车子受损,理应由他们赔偿损失。
刘乙和刘丙不愿赔。他们辩称:好朋友黄先生要结婚,他们是受黄先生的委托向刘甲的儿子借车。借车时,他们把实际用车人的情况明确告知了。他们没开过这辆车,现在车子受损,应找黄先生索赔。
在此情况下,刘甲父子将刘乙、刘丙和陈某一同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无证驾车,造轿车毁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刘丙因用车需要,通过刘乙向刘甲的儿子借车。庭审中刘乙和刘丙互相推诿车辆不是本人所借,但刘乙对打电话给刘甲的儿子要求借车的事实予以承认,刘丙也承认刘甲的儿子将车辆交给他,因而法院认定刘乙和刘丙共同向原告方借车,双方的借用关系成立。刘乙和刘丙在车辆的借用过程中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造成车子毁损,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令陈某应赔偿刘甲父子各项损失13万多元,刘乙和刘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刘乙和刘丙提起上诉。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结果。
案例三 借车给未成年人 出了事故受牵连
2011年5月1日,家住三明市明溪县的未成年人小明(化名)向邻居赖先生借了一辆无牌助力车,准备开车到外地。途中,他开车撞上行人陈先生,造成对方骨折。
陈先生被人送往当地医院治疗,住院23天,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先生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
经交巡警部门认定,小明应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有关部门事后调查,肇事助力车的车主为赖先生,该车以燃烧汽油为动力,时速达到普通摩托车的标准,但未依法办理机动车牌号,也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
陈先生将车主赖先生、小明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
明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负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陈先生在该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明在出事时尚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父母承担。
肇事助力车具备机动车(燃油摩托车)的性能,但车主赖先生未依法办理车牌和投保交强险。陈先生请求投保义务人赖先生及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赖先生将机动车出借给尚未成年、无驾驶资格的小明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陈先生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数额,应由赖先生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赔偿责任由小明的父母承担。
法院判令赖先生和小明的父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陈先生8.7万多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赖先生和小明的父母各承担8280.34元。
出借的车辆肇事,车主到底要不要赔?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捷认为,2010年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到,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出借自己的车子给第三方,由于第三方的过失造成的事故由第三方赔偿,但前提是车主必须在出借车辆时不存在过错。
实践中,主要从车辆本身和驾驶员自身两方面来判定车主的过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出借的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如制动性能不良;二是出借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如出借无证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报废车辆;三是将车辆出借给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如借给无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借车型不符的人员;四是将车辆借给虽有驾驶证但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人,如吸毒、醉酒、极度疲劳、患重大疾病等人员。只要存在上述情形,就可以认定车主存在过错。反之,如果车辆所有人无过错,则赔偿责任应由使用人承担。
陈律师建议,对于车况不是很好的老旧车辆,最好不要外借。至于借车人,要考虑他平日的人品,对一旦有事就想抵赖一切的人,最好不要借车给他。另外,有四类人借车,车主一定要果断拒绝:
1.没有驾驶证的人。这类人无证驾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无证驾驶本身也是违法行为。
2.新手。现在有驾驶证而无车的人很多,想借车过车瘾的人也不在少数。这类人驾驶技术不熟练,无单独驾驶经验,遇到紧急情况一慌神就会出事。万一出事,多因经济能力有限,会拖累车主一起赔偿。
3.有酗酒习惯的人。这类人有事无事都喜欢喝几杯酒。酒后驾车,既是违法行为,同时保险公司也会拒赔事故损失。
4.喜欢野蛮驾驶的人。这类人开车追求感官刺激,野蛮操作,容易损坏车辆,也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文 陈晓珊/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