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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换回烦恼:无证人员驾车出事 车主担三成赔款

2014-12-10 16:21:30 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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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轿车转借遭毁损 借用人不肯认账

刘甲于2011年买了一辆轿车。2013年的一天,刘乙打电话给刘甲的儿子,说他和刘丙有事要用车,希望好友帮忙。刘丙也打电话向刘甲的儿子提出同样的请求。刘甲的儿子同意了。

根据刘丙的要求,刘甲的儿子把车开到潭城镇海韵皇城对面,由刘丙把车开走。

车子借出后的第二天,陈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子严重受损。根据有关部门的评估鉴定结论,这辆车的毁损价值为12.3万元。

刘甲父子认为:刘乙和刘丙向他们借车,现在车子受损,理应由他们赔偿损失。

刘乙和刘丙不愿赔。他们辩称:好朋友黄先生要结婚,他们是受黄先生的委托向刘甲的儿子借车。借车时,他们把实际用车人的情况明确告知了。他们没开过这辆车,现在车子受损,应找黄先生索赔。

在此情况下,刘甲父子将刘乙、刘丙和陈某一同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无证驾车,造轿车毁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刘丙因用车需要,通过刘乙向刘甲的儿子借车。庭审中刘乙和刘丙互相推诿车辆不是本人所借,但刘乙对打电话给刘甲的儿子要求借车的事实予以承认,刘丙也承认刘甲的儿子将车辆交给他,因而法院认定刘乙和刘丙共同向原告方借车,双方的借用关系成立。刘乙和刘丙在车辆的借用过程中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造成车子毁损,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令陈某应赔偿刘甲父子各项损失13万多元,刘乙和刘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刘乙和刘丙提起上诉。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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