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换回烦恼:无证人员驾车出事 车主担三成赔款
2014-12-10 16:21:30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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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2月10日讯 核心提示 不少车主都遇到过亲友开口借车的情况,碍于面子,大多数人都同意借车。虽然出借人并不收费,借用人也信誓旦旦地保证驾驶安全,出了事故责任自负,可当车子在借用期间出了事故,很多出借人仍然难逃法律责任,并因此闹出了很多不愉快。本报记者在此精选了我省法院近期宣判的几起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广大车主有所启示。 案例一 无证人员驾车出事 车主承担三成赔款 2013年5月8日早晨,福清的薛某驾驶林甲所有的小轿车上路,车上载着林乙等3人。途中薛某操作不当,车子撞到在道路右边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一辆无牌证三轮摩托车。这辆摩托车由林丙驾驶,车后载着陈女士,林丙和陈女士都受伤了。陈女士的伤情特别严重,被人送往当地医院住院。 出事后,肇事司机薛某等人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同年6月,福清市交巡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无证驾车上路、未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林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与这起事故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林丙与陈女士均无责任。 事发后,肇事方只向两名受害人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陈女士将薛某、林甲及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车主林甲在庭审中辩称:他借的车辆完全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年检合格、也按规定投保了交强险。他将车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朋友林乙使用的,林乙将车子转借给没有驾驶资质的薛某驾驶,自己对此不知情,不应担责。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无证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造成这起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肇事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薛某承担赔偿责任。 林甲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薛某驾驶,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应对薛某承担的赔偿责任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林甲和薛某应对陈女士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各承担30%和70%的赔偿责任。 关于林甲提出的肇事车辆是他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林乙使用的,其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林甲虽以林乙在福清市交警大队所作的陈述支持其主张,但未申请林乙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也未申请追加林乙为本案当事人,因而其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该院判令薛某和林甲应分别赔偿陈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万多元和1万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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