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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海蚌保护区采捕实行限额捕捞 今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03-30 09:4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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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3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保护区内海蚌采捕实行限额捕捞制度。

规定明确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范围为:从立桩礁正西3612米开始,折向正南3914米到达梅花五显鼻二级渔港外扩500米界线,转沿长乐市梅花镇东侧沿线至江田镇海螺塔以东十米等深线附近的海域,总面积20697公顷。

保护区内海蚌采捕实行限额捕捞制度。长乐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蚌资源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年度海蚌采捕总量,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海蚌采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海蚌采捕许可证,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海蚌采捕许可证规定的场所、时限、采捕限额、采捕工具及其方式进行作业。海蚌采捕许可证实行数量限制,未取得海蚌采捕许可证的,不得采捕海蚌。

规定对采捕海蚌的规格、工具和时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壳长不足九厘米的海蚌不得采捕,违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采捕工具、吊销采捕许可证。保护区内的海蚌禁捕期为每年4月20日至7月20日。

为了加强对海蚌亲体和苗种资源的保护,该规定还划定重点增殖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未经批准进入重点增殖保护区采捕海蚌的,将被责令停止采捕,没收采捕的海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采捕工具、吊销采捕许可证,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采捕船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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