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海蚌将限额捕捞 法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03-30 08:26:18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
福州新闻网讯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9日表决通过《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该法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同名法规同时废止。根据《规定》,保护区内海蚌采捕将实行限额捕捞制度,采捕壳长不足9厘米海蚌最高罚10万元。 据了解,原有法规虽然对长乐海蚌资源的保护和增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对长乐海蚌需求量的迅速增加,其价格也迅速提升,而法规设置的处罚金低,使得非法采捕海蚌的违法成本很低。同时,海洋环境污染和新式捕捞海蚌设备的采用,以及渔民的滥捕也造成了长乐海蚌资源急剧减少。而原有法规规定的管理手段比较单一,而且原有规定的保护区面积过大,执法力量单薄,这些都必须通过修改法规来强化管理保护措施。 《规定》首先对保护区范围作了调整,明确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范围为从立桩礁正西3612米开始,折向正南3914米到达梅花五显鼻二级渔港外扩500米界线,转沿长乐市梅花镇东侧沿线至江田镇海螺塔以东10米等深线附近的海域,总面积20697公顷。为加强对海蚌亲体和苗种资源的保护,在保护区内南、北各划定一个重点增殖保护区,在重点增殖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 《规定》还新增长乐海蚌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明确保护区内海蚌采捕实行限额捕捞制度,长乐市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蚌资源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年度海蚌采捕总量,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海蚌采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长乐市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海蚌采捕许可证,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海蚌采捕许可证规定的场所、时限、采捕限额、采捕工具及其方式进行作业。海蚌采捕许可证实行数量限制。保护区内的海蚌禁捕期为每年4月20日至7月20日。 《规定》对采捕海蚌的规格、工具和时间作了严格规定,壳长不足9厘米的海蚌不得采捕,违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采捕工具、吊销采捕许可证。未经批准进入重点增殖保护区采捕海蚌的,将被责令停止采捕,没收采捕的海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采捕工具、吊销采捕许可证,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采捕船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
相关阅读:
- [ 02-24]福建省将捕捞水产品纳入质量监测范畴
- [ 01-10]泉州整顿违规捕捞和渔具 6月1日前未整改将受罚
- [ 01-09]福建将建渔船交易中心 捕捞渔船交易都应在此进行
- [ 12-23]福建规范捕捞渔具管理 31日前须清理和更换13种渔具
- [ 11-28]长乐海蚌拟实行限额捕捞 采捕前申请取得许可证
- [ 11-22]渔民越界捕捞花蛤 边防民警劝阻却遭暴打
- [ 07-30]男子谎称出海捕捞 骗取巨额渔船油补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