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物业费明年执行新标准 调整须“双过半”同意
2013-12-12 08:48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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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11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福州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根据收费标准规定,物业收费设4个等级最高收费标准。该收费标准将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要求等实行分等级定价,共分4个等级:一级多层住宅0.95~1.15元/平方米?月,小高层带电梯住宅(8层及以下)1.50~1.8元/平方米?月,高层带电梯住宅(9层及以上,不含100米及以上超高层住宅)1.70~2.15元/平方米?月;二级相对应类别的依次为0.70~0.95元/平方米?月,1.20~1.50元/平方米?月,1.35~1.70元/平方米?月;三级相对应类别的依次为0.50~0.70元/平方米?月,0.90~1.20元/平方米?月,1.15~1.35元/平方米?月;四级相对应类别的依次为0.50元/平方米?月,0.90元/平方米/月,1.15元/平方米/月。 另外,超高层(100米及以上)带电梯住宅的收费标准可在各等级高层带电梯住宅收费标准基础上另加收15%。 收费标准中还规定了物业服务标准,共包括综合服务,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公共秩序维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保洁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等六大方面。 据了解,新物业服务标准在服务内容、服务要求等方面更加细化,如从管理处设置、管理人员要求、服务时间、日常管理与服务都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该收费标准公布后,新建住宅小区具体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已入住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如要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过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收费标准》范围内重新约定。 (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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