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社会 > 正文

流量清零是否合理 引发福州市民及法律界热议

www.fjnet.cn 2013-09-02 09:14  黄妍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流量月底清零是“霸王条款”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的尤文香律师认为,流量是消费者购买的,处分权应归消费者所有,运营商清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财产权益的处分权。他认为,运营商关于月底流量清零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益的将会被认定无效。

而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林建章律师认为,消费者花钱购买,就应当享受相应的服务。运营商将流量月底清零是单方面限制,是霸王条款,消费者只是被动接受,并不合理。他说每个人对此问题会有不同判断,但他认为,将流量延续到下个月是运营商可以做到的,且对他们的业务并无太大影响。

有约在先则没有违规

福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部段建平主任认为,合不合理的关键,在于运营商有无事先告知消费者,如果运营商在提供服务之前未提醒消费者流量未用完将被清零,那么可能涉嫌欺诈,而如果事先已经告知消费者,此外也没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那么企业有收费自主权。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颜世锦律师则认为,这未用完的流量是否被运营商继续转化为价值?如果运营商将这些流量利用,再次转换为价值,供他人使用,那么则侵犯了客户的所有权,如果不是则按照契约,他认为是合理的。此外,颜世锦律师提到,虽然目前有多档套餐,但是并非所有客户都能按部就班按套餐使用,因而他建议套餐的等级设置要多样化,划分得越细越好。

流量累积不可行

福建某运营商一位不愿具名的技术人员介绍,流量是个虚拟对象,也是运营商提供的无形服务,并非消费者购买后就拥有的实体物品,流量只是一个计价方式,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商向特定的用户提供相关网络设备的使用权。

而中国移动研究院员工陈志刚此前也分析认为,“流量消费具有消费与生产的统一性,本质上的流量额度是一种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分配和管理的呈现在消费者面前的服务资源分配承诺,所以,不消费即无生产。”因而他认为“从技术的角度不可能要求运营商为消费者进行积累。”

垄断造成“积怨已久”

在采访中,市民林先生就说,“我说不出哪里不合理,我只是认为,通讯是垄断行业,此类垄断行业的行为都有店大欺客的嫌疑。”而和林先生持有相同观点的人并不在少数,而此次长沙律师状告中国移动引发大量关注和舆论支持,甚至“讨伐声一片”,有专家表示,这正是因为垄断造成了“积怨已久”。

林建章律师认为,虽然我国有几大通信运营商,但是可以说各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大同小异,消费者往往只能被动接受。

而要打破这种垄断,专家表示,唯有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前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对此就有评论称,套餐消费有约在先,流量归属本应没有异议。一声叩问引来众声响应,更像是对电信服务不满的集中爆发。若能从中看到正向意义,赋予消费者更多议价权,为他们提供更多选择、更好地服务,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国外的流量怎么算?

记者查找了相关资料,并采访了一些在国外生活的人群后了解到,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内的大部分国外运营商,均和国内一样,当月的流量未使用完的部分也是不能累计到下个月,将自动作废,流量、通话时间等在月初重新结算。

而新西兰是少数推出累计流量业务的国家之一,但是也存在时间限制,即把时间从1个月放宽到2、3个月,并且不能多次转移。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