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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公布5起交通行政处罚案件 最高罚款5千元

2023-08-25 16:45:53 作者:陈紫莹 来源:东南网连江频道  责任编辑:林学武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连江8月24日讯(见习记者 陈紫莹)近日,连江县交通运输局发布2023年8月14日至18日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共计5起。信息显示,5起案例均因违反道路运政相关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最高罚款5千元。

一、出租车驾驶员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2023年8月18日,连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闽A-DG3390驾驶员陈永奇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该行为违法。

根据《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参照《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9975序号一般情节规定,对陈永奇采取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2023年8月17日,连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闽A-D50078驾驶员陈善进因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就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该行为违法。

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8001序号一般情节规定,对陈善进采取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福州市和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8月16日,连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福州市和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驾驶的车辆(黄色)闽A-R6279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该行为在违法。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2009序号一般情节规定,对福州市和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采取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高安大鹏汽运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8月14日,连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高安大鹏汽运有限公司驾驶的车辆(黄色)赣C-8P787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该行为违法。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2009序号一般情节规定,对高安大鹏汽运有限公司采取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安阳市奕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8月14日,连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安阳市奕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驾驶的车辆(黄色)豫E-C5908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该行为违法。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2009序号一般情节规定,对安阳市奕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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