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2月22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梁棋文)12月20日,长乐法院对王某某等1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获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罚金5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3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 经查,王某某自2011年到长乐后,多次进行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活动,逐步在长乐江田镇、古槐镇等区域有了恶名。2014年8月,王某某纠集100余人前往长乐某KTV聚众斗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此后,王某某为壮大势力,陆续笼络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并购买大量镀锌管等作案工具,长期有组织地在长乐江田、古槐等区域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及妨害公务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纠纷,获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法院审理认为,相关被告人长期以来通过开设赌场等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通过暴力,大肆有组织、公然地实施斗殴、打砸、伤害等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在长乐江田、两港工业区一带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当地治安稳定和群众安全感。以王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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