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6月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黄凌)记者昨日获悉,日前高新区管委会发布了《高新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办法》的出台,就是为更好地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将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符合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交警大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符合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或合法代理人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身份不明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 《办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受害人及其家属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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