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3月2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张笑雪)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日前印发《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即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和认定标准等。到2020年,我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将达到50%以上。 救助供养对象 这样认定 《办法》规定,享受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应当是,具有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学生;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为在家分散供养 和机构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优先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工作按照城乡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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