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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晋安区一违法建设被拆除

2017-04-05 09:27:49 曾建兵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4月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国资萱)日前,苏某、吴某、伍某等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晋安区寿山乡违法占地12891平方米,进行水泥固化,并建成一座一层活动板房、占地面积37平方米;建一座二层活动板房、占地面积13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99平方米,建成后拟作为驾校使用。执法人员发现后及时进行制止并向属地政府报告,晋安区人民政府组织城管、国土等相关执法部门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此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上述案例中,苏某、吴某、伍某等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构成了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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