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市民租车关键内容没写进合同续:双方已达成和解

2017-03-08 14:31:06 徐强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对于这样的说法,张先生表示不能认同。他认为,在签订租车合同前,经办人员并未告知有这些要求,这是对方的工作失误,否则他可以先行评估自身情况再决定是否租车。“现在他们才告诉我,星级评定要达到4.92,综合评价要87分以上。”张先生说。

关于押金问题,租车公司表示,张先生签订的是一年的租车合同。合同中并没有关于“对公车”的约定。如今张先生还没有满一个月就要退车,属于单方面违约,因此押金不能退还。

张先生坦言,合同中确实没有相关约定,但经办人员有口头承诺。“我本身就有一辆私家车,如果只是做一名普通司机而不是要成为‘对公车’司机,我何必再找他们租车?”张先生说。

律师提醒,市民不应轻信任何口头承诺,一定要在合同中以文字体现,以便出现纠纷时维权。

经过记者协调,目前双方约定两天后再次协商押金的问题。

□名词解释

滴滴“对公车”

记者从“滴滴出行”客服了解到,滴滴“对公车”是指通过租用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并通过汽车租赁公司申请加入滴滴的一种合作形式。简单来说,“对公车”司机是为公司打工,而普通车司机则是自由度更高的兼职人员。

据了解,“对公车”的福利相对更高,更有保障,例如优先派单等,且一辆车可由2名司机轮班驾驶。

首页上一页12下一页末页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