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3月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徐强)租用租车公司的车辆想当滴滴“对公车”司机,不料审核未通过,欲解约,结果车辆被收回,押金也拿不回来。昨日,市民张先生拨打福州晚报新闻热线968800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对此,租车公司回应称,审核未通过是由于张先生的个人原因,押金退还问题可以再商量。 张先生是一名滴滴司机。他听人说,开滴滴“对公车”比滴滴普通车有更多的回报,但前提是必须租用租车公司的车辆。2月5日,张先生与一路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车合同。“经办人员告诉我,最快3天、最迟15天就可以批下来,结果现在20多天过去了还没通过。”张先生说,他认为对方没有兑现承诺,于是提出解除合同,拿回7000元押金。可是车交还给租车公司了,押金却拿不回来。 昨日,记者来到了位于金山榕城广场的一路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公司与滴滴公司有合作,其名下的车辆百分之百可以成为“对公车”。但是,“对公车”不仅是对车辆有所要求,对驾驶员也有要求。 “要满3年驾龄,要有无犯罪记录,且对司机的星级评定和综合评价也有要求。”工作人员说,这些标准不同时期会略有调整,但总体差别不大。而且审批权限在滴滴公司,张先生未能通过,应该是他个人的问题,与租车公司没有关系。 对于这样的说法,张先生表示不能认同。他认为,在签订租车合同前,经办人员并未告知有这些要求,这是对方的工作失误,否则他可以先行评估自身情况再决定是否租车。“现在他们才告诉我,星级评定要达到4.92,综合评价要87分以上。”张先生说。 关于押金问题,租车公司表示,张先生签订的是一年的租车合同。合同中并没有关于“对公车”的约定。如今张先生还没有满一个月就要退车,属于单方面违约,因此押金不能退还。 张先生坦言,合同中确实没有相关约定,但经办人员有口头承诺。“我本身就有一辆私家车,如果只是做一名普通司机而不是要成为‘对公车’司机,我何必再找他们租车?”张先生说。 律师提醒,市民不应轻信任何口头承诺,一定要在合同中以文字体现,以便出现纠纷时维权。 经过记者协调,目前双方约定两天后再次协商押金的问题。 □名词解释 滴滴“对公车” 记者从“滴滴出行”客服了解到,滴滴“对公车”是指通过租用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并通过汽车租赁公司申请加入滴滴的一种合作形式。简单来说,“对公车”司机是为公司打工,而普通车司机则是自由度更高的兼职人员。 据了解,“对公车”的福利相对更高,更有保障,例如优先派单等,且一辆车可由2名司机轮班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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