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11月5日讯(记者 赵铮艳) 福州市城区(不含马尾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方案昨公布,市物价局定于22日召开听证会。 污水处理收费每吨拟涨0.1元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建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 按照国家和省最低调整标准要求,福州城区(不含马尾)居民生活用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拟由现行0.85元/吨调整为0.95元/吨。 自来水价调整有两套方案 关于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要“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控机制,自来水水价应根据‘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净资产利润率不低于8%调整到位,并充分考虑供水企业发展和抵御风险的因素。完善水价调整机制,水价调整周期一般为5年,或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认定的供水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应启动水价调整”。 根据供水企业目前经营状况和今后几年企业供水发展要求,拟定城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方案一,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提高0.5元/吨,即由现行1.7元/吨调整为2.2元/吨,水价执行周期为5年。调价周期内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控制在4.9%以内。 方案二,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提高0.7元/吨,即由现行1.7元/吨调整为2.4元/吨,水价执行周期为7年。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拟采取一次调价(听证)分步实施的方式调整到位,第1年至第3年上调0.4元/吨,第4年起再上调0.3元/吨。调价周期内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控制在3.3%以内。 阶梯水量、阶梯水价比例调整 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方案: 阶梯水量,第一阶梯水量保持不变为18(含)吨/月户(用户覆盖率83.46%),第二阶梯水量由现行19吨/月户~25(含)吨/月户调整为19吨/月户~29(含)吨/月户(用户覆盖率95.24%),第三阶梯由现行26吨/月户以上用水量调整为30吨/月户以上用水量。 阶梯水价比例,由现行1∶1.5∶2调整为1∶1.5∶3。 对多人口(五人及以上)家庭拟适当增加阶梯水量减轻多人口家庭用水负担,即按每增加1人,月用水量增加4吨,每户最高月增加水量不超过20吨的标准调整分档水量。对多户共用一表的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合表价格,合表价格按基础水价1.1倍确定。 本月22日前征集社会意见 此次听证会参加人25名具体名单已确定,其中,经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开征集产生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11名;经相关部门推荐,产生人大、政协及相关部门听证会参加人8名、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2名、专家学者听证会参加人2名、经营者听证会参加人2名。市物价局于昨日起至11月22日在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fgw. fuzhou.gov.cn/)设置专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调整福州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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