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8月17日讯 (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金田)为了让鸡爪卖相好、易于出售,父子俩竟用双氧水泡鸡爪。近日,长乐法院一审判决,父子俩均获刑。 2013年5月,来自四川自贡的朱某龙开始在租住的长乐航城街道某村一超市旁无证经营肉制品。为了让鸡爪卖相好,朱某龙在鸡爪中加入国家明令禁止的、对人体有害的过氧化氢溶液(又称双氧水)进行泡制,使鸡爪变白、变粗。朱某龙在泡制鸡爪过程中,其父朱某顺当下手,至2014年12月共生产250公斤用双氧水泡制的鸡爪。朱某龙以每500克14元的价格将鸡爪拿到长乐某市场售卖。2014年12月18日,接到知情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和食药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在朱某龙店内抓获父子二人,现场查获用过氧化氢泡制的鸡爪2袋12公斤、过氧化氢溶液2桶。经机构鉴定,所扣押的鸡爪经过氧化氢试剂检测呈阳性。 法院综合考虑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二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朱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朱某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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