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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医保"盖章证明"大瘦身 12项证明事项取消9项

2015-09-08 09:38:27 张铁国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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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9月8日讯(福州日报记者张铁国)记者昨日获悉,为简化办事流程,方便参保人员,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近日下发通知,开展“盖章证明”专项清理工作,对现有的12项证明事项予以规范,其中保留3项,取消9项。

“在校证明”事项保留

“在校证明”事项,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相关身份信息不在学校名单中且不属于福州户口的,应由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在职人员外派情况证明”事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申请办理“异地医疗登记”的,应由用人单位在《福州市参保人员长期驻外或异地安置登记申报表》上填报职工外派情况,并予以盖章证明。

“档案身份证明”事项,参保人员申请办理“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确认”或“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确认”,其个人档案中相关材料登记的名字与本人身份证不符的,应由原所在单位出具系同一人的证明。

取消证明事项9项

“调入证明”事项,参保人员档案调动材料缺失的,不再要求参保人员原所在单位重新出具调入本单位的证明,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以档案中的原始材料为准。

“用人单位信息变更申请报告”事项,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的,不再要求单位出具申请报告。

“补转移报告”事项,用人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补办转移手续的,不再要求其出具补转移报告。

“生育未减员报告”事项,因生育保险未减员致医疗保险强制参保,用人单位申请减员冲销账目的,不再要求其出具报告。

“个人账户继承证明”事项,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医保个人账户继承”,提供户口簿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材料,可以确认其为继承人的,不再要求其提供单位或社区出具的盖章证明。

“医保待遇手工结算继承证明”事项,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医保待遇手工结算继承”,提供户口簿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材料,可以确认其为继承人的,不再要求其提供单位或社区出具的盖章证明。

“外伤情况证明”事项,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外伤审批的,其外伤情况由参保人员在相关表格上进行书面说明并签字承诺,不再要求其所在单位或社区盖章证明。

“未刷卡证明”事项,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医保待遇手工结算的,其未刷卡情况由参保人员在相关表格上进行书面说明并签字承诺,不再要求其所在单位或社区盖章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事项,参保人员由他人代办居民医保补换卡手续的,提供补卡人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再要求代办人提供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同题新闻:

福州市医保中心取消9项“盖章证明” 办医保将更便捷

福州新闻网9月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李晖)今后,医保参保人员办理医保业务将更加便捷。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市医保中心开展“盖章证明”专项清理工作,对现有的12项证明事项予以规范,取消了9项“盖章证明”。

今后仍保留的3项“盖章证明”如下:

“在校证明”: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相关身份信息不在学校名单中且不属于福州户口的,应由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在职人员外派情况证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申请办理“异地医疗登记”的,应由用人单位在福州市参保人员长期驻外或异地安置登记申报表上填报职工外派情况,并盖章证明;

“档案身份证明”:参保人员申办“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确认”或“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确认”,其个人档案中相关材料登记的名字与本人身份证不符的,应由原所在单位出具系同一人的证明。

据介绍,医保参保人员办理医保业务时不需要再办以下“盖章证明”事项:调入证明,用人单位信息变更申请报告,补转移报告,生育未减员报告,个人账户继承证明,医保待遇手工结算继承证明,外伤情况证明,未刷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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