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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医保"盖章证明"大瘦身 12项证明事项取消9项

2015-09-08 09:38:27 张铁国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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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9月8日讯(福州日报记者张铁国)记者昨日获悉,为简化办事流程,方便参保人员,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近日下发通知,开展“盖章证明”专项清理工作,对现有的12项证明事项予以规范,其中保留3项,取消9项。

“在校证明”事项保留

“在校证明”事项,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相关身份信息不在学校名单中且不属于福州户口的,应由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在职人员外派情况证明”事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申请办理“异地医疗登记”的,应由用人单位在《福州市参保人员长期驻外或异地安置登记申报表》上填报职工外派情况,并予以盖章证明。

“档案身份证明”事项,参保人员申请办理“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确认”或“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确认”,其个人档案中相关材料登记的名字与本人身份证不符的,应由原所在单位出具系同一人的证明。

取消证明事项9项

“调入证明”事项,参保人员档案调动材料缺失的,不再要求参保人员原所在单位重新出具调入本单位的证明,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以档案中的原始材料为准。

“用人单位信息变更申请报告”事项,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的,不再要求单位出具申请报告。

“补转移报告”事项,用人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补办转移手续的,不再要求其出具补转移报告。

“生育未减员报告”事项,因生育保险未减员致医疗保险强制参保,用人单位申请减员冲销账目的,不再要求其出具报告。

“个人账户继承证明”事项,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医保个人账户继承”,提供户口簿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材料,可以确认其为继承人的,不再要求其提供单位或社区出具的盖章证明。

“医保待遇手工结算继承证明”事项,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医保待遇手工结算继承”,提供户口簿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材料,可以确认其为继承人的,不再要求其提供单位或社区出具的盖章证明。

“外伤情况证明”事项,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外伤审批的,其外伤情况由参保人员在相关表格上进行书面说明并签字承诺,不再要求其所在单位或社区盖章证明。

“未刷卡证明”事项,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医保待遇手工结算的,其未刷卡情况由参保人员在相关表格上进行书面说明并签字承诺,不再要求其所在单位或社区盖章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事项,参保人员由他人代办居民医保补换卡手续的,提供补卡人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再要求代办人提供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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