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报道 福州市中小学等12类场所8月1日起禁烟 在禁烟区抽烟者将被罚款 东南快报讯(记者许才芳)妇幼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等12类场所将作为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昨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该条例已于今年5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五类场所设置固定吸烟点 据悉,条例规定12类场所将开展禁烟。分别为:为孕妇、儿童提供专门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场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场所;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少年宫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场所,其他各类学校及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场所;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和文化馆(站)等各类公共科教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商场(店)、超市、专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客运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室内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厅(室)、办事厅、礼(会)堂、食堂、电梯等公共场所;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园的室内场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除了12类禁烟的公共场所外,条例还列出了五类可以设置固定吸烟点的地方。这五类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置吸烟点的,属于全面禁止吸烟场所。 这五类场所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七十五座以上的餐饮场所;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各类酒店、旅馆、洗浴场所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等候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公务人员应带头控制吸烟 条例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控制吸烟,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指导和治疗。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区域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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