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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首套房和首改房 购房主体改为按个人算

2015-04-25 07:08:14 黄弘妍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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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25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邱也栩)被称为“榕五条”的《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18日起施行,加上此前的“闽七条”,省市楼市新政细则相继落地实施。“榕五条”自2015年4月18日起实施,适用于该日期起购房情形。购买一手房的,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交易受理时间为准。

昨日,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对新政做了专门解读。

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不同

首先,首套房和首改房认定的购房主体不同。此前为购房人家庭,包括购房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现改为购房人个人。

其次,拥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不同。此前按一手商品住房(直接买受开发商);现改为按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包括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个人自建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且按查询时个人拥有的住房登记信息进行认定。

再次,可开具证明住房不同。首套房和首改房查询证明,此前只针对普通商品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内,项目容积率大于1.0)开具;现改为可以针对规划审批用途为别墅以外的其他住房开具。

二手房营业税减免年限缩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3月31日起施行。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本次新政,二手房营业税减免年限由5年改为2年,购买时间认定,在“闽八条”政策期间仍然按照“闽八条”规定执行,商品房按合同网签或合同备案时间认定,购买二手房取得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时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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