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1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何海铭 通讯员 榕警)近日,福州市公安局对外发布了《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了2015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部位、区域和时间。 福州的烟花爆竹销售将禁止向精神异常、行为异常和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建立流向登记记录,个人多次购买或大批量购买烟花爆竹的,要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同时报告给当地公安部门,防止烟花爆竹流向非法渠道。今年福州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140家,7日起开始统一配送。 福州市区限制燃放的区域为:三环路以内的地区、晋安区新店镇、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以上区域在农历腊月二十四(2015年2月12日)至正月十五(2015年3月5日)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在以上限制燃放的区域外,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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