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民生 > 正文

烟花爆竹网点7日开卖 多次或大批量购买需登记身份

2015-02-06 08:30:03 吴臻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2月6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吴臻 通讯员 榕公宣) 春节将至,今年烟花爆竹“禁改限”。昨天,记者从福州公安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下简称烟花办)明确了2015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特别规定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

“三禁止”即禁止向精神异常、行为异常和未成年人销售;“一登记”就是指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建立流向登记记录,个人多次购买或大批量购买烟花爆竹的,要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同时报告给当地公安部门,防止烟花爆竹流向非法渠道。

今年四城区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140家,其中鼓楼26家、台江33家、仓山46家、晋安35家(具体零售网点名单见海都网www.nhaidu.com),从2月7日起开始统一配送。

三环以内限制燃放

据介绍,市区限制燃放的区域为:三环路以内的地区、晋安区新店镇、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以上区域在农历腊月二十四(2015年2月12日)至正月十五(2015年3月5日)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外,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届时,禁止燃放区域或部位将张贴各县(市、区)烟花办印制的禁燃标志,请市民自觉遵守规定。

根据《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禁止在以下场所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层建筑物、城市木屋毗邻区等十类场所。

非法卖最高罚10万 随意放最高罚500元

警方表示,对未经许可经营或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对未经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确保销售和燃放环节的安全。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