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停车费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红旗停车场,看到其门口同时挂着“台江交巡警大队暂扣车辆停车场”的招牌,现场并没有收费公示。停车场的东头设有台江交巡警大队的一个驻点,但相关工作人员拒绝接受采访,称收费的问题问停车场的负责人。 随后,记者联系上红旗停车场的方姓负责人。对方说,该停车场除了停放暂扣车辆外,也接受社会车辆的临时停放,不过停车场有规定暂扣车辆的停放收费标准,小车18元/天,大车25元/天。 “可能是下面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执行。”方先生说,停车场月租就要3万多元,不可能免费给暂扣车辆停放。他也表示台江交巡警大队从来没有为暂扣车辆付费过。“下个月我就不准备做这块业务了,车主有意见,我可以把钱全部退还。” 记者又联系上台江交巡警大队一专门负责车辆暂扣业务的陈姓警官,对方仅回答“(暂扣车辆)不用收停车费”后,就挂断了电话。 福州市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交通事故清障施救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榕价服[2003]58)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货车2吨以下、客车15座以下(含15座)的,清障车拖运费300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但“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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