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5.9元结账却是6.9元 长乐市民维权获赔500元
2014-05-10 07:41 余少林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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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快讯(记者余少林通讯员朱文清林帅)长乐陈女士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酸奶,标价5.9元,实际结账却是6.9元。陈女士认为超市涉嫌价格欺诈,投诉至长乐工商部门。根据新《消法》,陈女士获赔500元。 5月8日,陈女士向长乐工商部门反映,她在某超市购买的一瓶蒙牛优益C酸奶,标价是5.9元,结账时价格却变成6.9元,她认为商家涉嫌消费欺诈。长乐城关工商所、消委会分会工作人员接到市局12315台指令后,立即电话联系消费者,到达现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通过调查了解,消费者陈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现场调解,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同意赔偿500元人民币给消费者,消费者表示满意。 陈女士说,新《消法》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消费者陈女士投诉明确要求根据新《消法》规定赔偿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 工商工作人员表示,本案中消费者陈女士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商家知道其经营行为违反了新《消法》的规定,愿意赔偿消费者500元,了结消费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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