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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四城区新出让住宅地 须配建不低于10%公租房

2014-03-08 07:36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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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7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在公开出让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从2014年3月7日起,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住宅用地中,必须配建不低于10%的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给,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常态化和城区分布的均衡化。马尾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配建三种户型,公摊面积不超过20%

通知要求,一般情况下,公开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旧屋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整幢、整梯位或整层相对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户型按套型建筑面积计算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三种,三种户型数量原则上按2:2:1比例确定,并可结合实际需要情况进行适当户型比例调整。户型设计应力求合理、实用和紧凑,公用分摊面积比例不超过20%。

其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与该项目的其他商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并应优先保证建设。同时,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完成装修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必须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闽建住〔2011〕2号)规定。

公租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开发商不得抵押

按照通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配建方案”中应提出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座落位置、楼号、房号等内容。“配建方案”须经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确认,并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实施。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办理预售许可时,必须附上经确认备案的配建方案,并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购买。

配建方案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在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或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不得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部分列入抵押范围。建成后,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回购,回购价格及方式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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