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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开租车行至少有10辆车 未经许可开业将重罚

2014-03-06 07:41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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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开业将重罚

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利益,今后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格式,推行使用《福建省汽车租赁合同(范本)》。

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技术状况良好、有行驶证和租赁汽车证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车辆,企业还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如新增租赁车辆,应向原颁发许可的运管部门报备,由运管部门配发《租赁汽车证》。

此外,今后汽车承租人在使用车辆时,要随车携带车辆的《租赁汽车证》等相关证件,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不得将承租车辆转交给未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

按照规定,未经运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将被责令停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汽车租赁经营者仿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或者使用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运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违反汽车租赁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据介绍,市道管处本月底将启动许可工作,规范细则也在制定中。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对汽车租赁业的大洗牌,将使汽车租赁业走向正规。“不够格的小企业会淘汰掉,不进行规范化发展只能退出市场,行业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好转。”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对租车者来说,车辆及人身安全将有保障,“至少能够找得到监管部门了”。

(福州日报记者 谢星星 李夏薇/文 叶义斌/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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