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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租车启动记分考核管理 的哥用假币三年内禁开出租

2014-01-21 07:2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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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用假币 三年内禁开出租

福州出租车启动记分考核管理,的哥拒载、绕道等,除罚款外,一次扣12分,如一年扣光24分,三年内不得开的士;市民可拨0591—83313000举报

东南网1月21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李思玲) 今年起,福州的哥拒载、绕道等违章,除了罚款,还要扣除相应分数。昨日,记者从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获悉,根据规定,福州出租车驾驶员实行服务质量记分考核,考核周期一年(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初始分值为24分。

三类违章直接入“黑名单”

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记分考核,主要根据驾驶员的日常经营行为、车容车况和文明服务等表现,考核记分,对出租车违章行为,福州市道管处将按规定对当事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扣分。

据了解,出租车驾驶员故意使用假币被查实的;严重扰乱营运秩序,影响出租车客运市场稳定,情节严重的;在抢险救灾或应急事件中不服从管理部门调度的,将一次性扣除24分,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租车营运。三年后,符合规定条件且重新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从事出租车营业。

此外,驾驶假套牌出租车的驾驶员,也将扣除24分,并罚款30000元。

捡到失物不还一次扣12分

据了解,出租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打手机、在车内抽烟、乱扔废弃物,不使用文明用语等,将扣3分;故意刁难乘客的,扣6分。出租车不整洁卫生或未按规定使用监控系统终端,拒不改正的,以及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第一次罚款200元,扣3分,第二次罚款500元,扣3分。

乘客下车时,的哥如果未提醒乘客携带好随身物品或及时查看车上是否有遗留物品,扣3分;如果不主动上交乘客失物或非法占有失物,查证属实的,扣12分。

福州市道管处运政人员今后将上路查处的哥违规,市民也可拨0591-83313000举报。

若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被扣15分以上,或一次性违章被扣12分及以上,需到专门的培训机构进行为期18学时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到市道管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不参加培训的,道管处将收回其服务监督卡,暂时取消上岗资格,直至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拒载、绕道将严处

●不使用、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擅自调整计价器影响营运秩序

●在待租状态下,拒绝提供载客服务或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等;招揽其他乘客合乘;无故绕行

●在运输乘客途中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乘客移交他人运输;转借、出租或者涂改客运资格证

出租车驾驶员有以上7种行为之一的,第一次处罚1000元,扣12分;第二次处罚2000元,扣12分,一年内处罚两次的,将列入“黑名单”

相关报道

榕出租车营运即日起实行计分制

每年初始分值24分,拼客、绕道等行为被罚两次扣24分停驾三年

东南快报讯(记者谢丹)昨日记者从福州市道管处获悉,福州市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开始实行。考核周期一年(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初始分值为24分。故意使用假币被查实等行为,一次性扣完24分。服务质量记分被扣15分或者一次性扣12分及以上,出租车司机要重新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记分无故绕道等行为扣12分

严重扰乱营运秩序,影响出租车客运市场稳定,情节严重的;故意使用假币被查实的;驾驶假套牌出租车等行为将一次性扣完24分。

对涉及行政处罚的违章驾驶员,比较常见的出租车违章行为,如无故绕行、拼客、拒载、甩客、不按计价器收费等,除了相应的罚款外,还要扣12分。一年内因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无故拒载、招揽其他乘客合乘、无故绕行等行为被处罚次数达两次的,将扣24分。

对不涉及行政处罚的违章驾驶员,将进行服务质量扣分。如不主动上交乘客失物或非法占有失物,经查证属实的扣12分;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乘客的行为将被扣6分;不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扣3分;在行驶过程中打手机、在车内抽烟、乱扔废弃物扣3分等等。

相应地,司机如果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或是一定时间内无违章记录等,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分。

处罚累计扣15分要重新培训

在考核周期分值为20-24分的,评定服务质量等级为优秀;为10-19分的,评为合格;9分及以下的,评为不合格。

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分值累计被扣15分以上或一次性违章被扣12分及以上,需到专门的培训机构进行为期18学时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到福州市道管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逾期不参加培训的驾驶员,将收回其服务监督卡,暂时取消上岗资格,直至参加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比较严重的,如故意使用假币,一年内因拒载、绕道、拼客、不按计价器收费等2次被处罚的,将收回责任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服务监督卡,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租车营运,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出租车企业不得聘用其为出租车驾驶员。三年后,符合规定条件且重新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从事出租车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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