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山万达广场H&M商店在小票上注明特殊商品不能退换货。 东南网12月2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赵锦飞 实习生 钟小娟 通讯员 郑明 张莉 文/图 ) 近日,福州的王先生在鼓楼区一家鞋店购买了一双特价男鞋,没想到才穿3天鞋底就开胶了。王先生到鞋店退换货,店方却以特价商品不可退换货为由拒绝,店员还振振有词:“小票上都写明了。”王先生很纳闷,他的鞋子为何不能退换? 记者了解到,此类现象较普遍。一些商家往往在收银小票上暗藏猫腻,自行制定霸王条款,为售后可能产生的消费纠纷开脱责任。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遇到类似的霸王条款时,要敢于投诉举报。 小票霸王条款现象普遍 许多消费者在收到商家出具的收银小票后,只注意核对商品的数量、单价和总额,却往往忽视小票最后几行提示语,而这多是商家自行制定的霸王条款。 连日来,记者采访了福州多家商店,发现此类霸王条款主要有3种。 其一,一些商家在小票上注明特价商品谢绝退换货。例如,万达百货里的TATA专柜就在购物凭证上标明“折价不退换”;沃尔玛销售人员说,如果标明是清仓品不可退换货;永辉超市规定,特价商品不允许退换,但若不影响二次销售,可酌情处理;新华都五四店也规定,特价商品一般不退换,若不影响二次销售,可到服务台开具证明,但不一定保证退换货成功。 其二,一些商家自行规定特殊商品不能退换。一些医药连锁店在小票上注明“药品属特殊商品,谢绝退换”;一些超市规定内衣等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金山万达广场H&M商店在收银条上注明了首饰、配饰等不退换。 其三,不少商家在换货期限上动手脚,让换货期限大大缩水。多数超市将换货的期限仅规定为7天,一些商家如达芙妮甚至将换货期缩水为3天。 提示语成商家脱责借口 日前,消费者王先生在福州市晋安区登云水库边的某加油站加油。由于加油站暂时没油,王先生付完款,拿着加油小票就离开了。等他再来加油时,工作人员却告知小票已过期,小票规定24小时内有效,逾期不能使用。王先生认为这是加油站的“家规”,不能算数,双方争执不下。最后经晋安区12315调解,加油站才同意为王先生的车辆按所购票款加油。 但是,很多消费者就没有王先生这么幸运。一旦消费者维权,商家多以收银小票上的提示语为借口开脱责任。 台江区的孙小姐这几天很烦心。她在某超市购买一口无油烟炒锅,才用了10多天,她发现粘锅现象很严重,便要求超市退换货,工作人员却以7天换货期已过为由推脱。当孙小姐提及“三包”规定的换货期限为15日时,工作人员说7天换货期是超市规定,而且收银小票上也有提示。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几乎所有店家都表示,只要收银小票上有提示,消费者若违反提示就不能退换货。对此,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认为,收银小票存在大量霸王条款,经营者企图利用合同条款减免责任、逃避义务是直接根源,而不少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在遭遇不平等条款时 选择隐忍,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霸王条款的产生。 消费者要敢于说“不” 福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家在收银小票上标注的提示语均是针对退换货问题,但这些条款本身就违法。 针对“特价商品谢绝退换货”,该负责人指出,以特价商品、打折商品的形式开展销售活动,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不能说明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除非商家在销售时有特别说明并在购物凭证上注明是处理品、次等品或者等外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第十八条更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换货须在即日起7日内凭收银小票办理”的规定也违法。“三包”规定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这位负责人还说,内衣、睡衣等特殊商品直接接触人体皮肤,如果消费者以尺寸大小不合身、颜色款式不满意等理由要求退换货,有存在试穿后不卫生、留有异味甚至传播疾病的可能。但是,若购买的内衣、睡衣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经过权威部门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商家退换货乃至索赔。 晋安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这些条款本身就违法,不但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商家的责任,反而会对商家诚信经营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为此,他提醒配备有电脑收银系统的商家,特别是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总部,应当及时对收银小票上的提示语进行自查自纠,发现属于霸王条款的应立即删除或者更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广大消费者在遇到类似的霸王条款时,也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制止此类霸王条款,蔡思斌律师建议,政府职能部门首先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主动介入,及时介入;立法机关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从而有效遏制霸王条款的产生;还要加强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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