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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收银小票上的霸王条款 提示语成商家脱责借口

2013-12-02 08:4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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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语成商家脱责借口

日前,消费者王先生在福州市晋安区登云水库边的某加油站加油。由于加油站暂时没油,王先生付完款,拿着加油小票就离开了。等他再来加油时,工作人员却告知小票已过期,小票规定24小时内有效,逾期不能使用。王先生认为这是加油站的“家规”,不能算数,双方争执不下。最后经晋安区12315调解,加油站才同意为王先生的车辆按所购票款加油。

但是,很多消费者就没有王先生这么幸运。一旦消费者维权,商家多以收银小票上的提示语为借口开脱责任。

台江区的孙小姐这几天很烦心。她在某超市购买一口无油烟炒锅,才用了10多天,她发现粘锅现象很严重,便要求超市退换货,工作人员却以7天换货期已过为由推脱。当孙小姐提及“三包”规定的换货期限为15日时,工作人员说7天换货期是超市规定,而且收银小票上也有提示。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几乎所有店家都表示,只要收银小票上有提示,消费者若违反提示就不能退换货。对此,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认为,收银小票存在大量霸王条款,经营者企图利用合同条款减免责任、逃避义务是直接根源,而不少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在遭遇不平等条款时

选择隐忍,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霸王条款的产生。

消费者要敢于说“不”

福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家在收银小票上标注的提示语均是针对退换货问题,但这些条款本身就违法。

针对“特价商品谢绝退换货”,该负责人指出,以特价商品、打折商品的形式开展销售活动,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不能说明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除非商家在销售时有特别说明并在购物凭证上注明是处理品、次等品或者等外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第十八条更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换货须在即日起7日内凭收银小票办理”的规定也违法。“三包”规定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这位负责人还说,内衣、睡衣等特殊商品直接接触人体皮肤,如果消费者以尺寸大小不合身、颜色款式不满意等理由要求退换货,有存在试穿后不卫生、留有异味甚至传播疾病的可能。但是,若购买的内衣、睡衣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经过权威部门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商家退换货乃至索赔。

晋安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这些条款本身就违法,不但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商家的责任,反而会对商家诚信经营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为此,他提醒配备有电脑收银系统的商家,特别是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总部,应当及时对收银小票上的提示语进行自查自纠,发现属于霸王条款的应立即删除或者更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广大消费者在遇到类似的霸王条款时,也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制止此类霸王条款,蔡思斌律师建议,政府职能部门首先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主动介入,及时介入;立法机关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从而有效遏制霸王条款的产生;还要加强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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