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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男女对“分手费”看法不一 法院会支持追讨吗?

www.fjnet.cn 2013-08-19 11:02  杨玉娟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分手费的约定必须出自双方自愿

在法律上,分手费是个尴尬的话题。

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东舰律师表示,分手费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并非法律概念,现阶段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无明文规定,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往往只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来处理。这致使审判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处理尚无统一作法。

郭东舰律师说,虽然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分手费还是青春损失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已经自愿支付了,也不能以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返还。

另外,若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分手费,司法审判上是不支持的。比如,协议约定谁先提出分手,谁就赔谁的,这个协议就不成立,因为干涉了恋爱自由。

南平顺昌法院的叶法官认为,分手费的约定属于赠与性质,可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而事先约好而又尚未实际赠与的,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和《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夫妻间的赠与是可以撤销的。既然夫妻这种带有鲜明身份关系,赠与方都赋予可行使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更何况是普通的恋人关系,因此,尚未给付的“分手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叶法官表示,分手费成立要完全出于男女双方,特别是给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恐吓或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约定或承诺。如果一方,一哭二闹三上吊,外加恐吓威胁,那分手费是不支持的。

生活中如何避免“分手费”矛盾

讨要分手费引发的纠纷屡见报端。既然在法律无明文规定,那在司法实践上如何避免矛盾呢?

郭律师说,值得提醒的是,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律一般支持;对于同居、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大多认为无效;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分手费约定,就要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况来判断。

在实践中,恋爱一方确实有可能存在受伤的时候。双方在约定分手费的时候,要注意以下的情况。首先,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

其次,双方协议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分手费的,应认定其效力。

最后,郭律师特别强调一个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分手费有可能包含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乃至子女抚养费的成分。此时,分手费证据的审查就有一定的难度,分手费的举证更困难。假如分手费是通过威胁利诱等方式获取的,此时只能从证据下手,收集一些重要证据,在取证阶段比较复杂。为此,随意写欠条的人,如果无法举证是受到了胁迫才出具借条的,那将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本文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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