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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后分手男方讨要礼金 法院判令女方返还3万元

2013-08-11 08:36:08 作者: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讯 阿华与大牛(均为化名)举行婚礼后同居,一直未领结婚证。后来两人分手,为了之前收到的礼金和金首饰等打起了官司。日前,仓山区法院依据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妥善分割了双方的共同财产。

男方讨要礼金、见面礼和金首饰

2010年8月,家住仓山的大牛与阿华经人介绍认识,开始谈恋爱。同月28日,在阿华祖父的寿宴上,大牛及其母亲将一条金项链交给阿华。

2011年2月,媒人携大牛前往阿华家中,将6.9万元交给阿华,其中的5.3万元作为订婚礼金,1.6万元给阿华家的亲戚。

2011年3月,大牛与阿华举行婚礼,他们共收到双方家长的见面礼2.3万元、金戒指6枚、金手镯1对。

此后两人同居,但一直没领结婚证。去年8月,两人因生活琐事争吵,分居了。

大牛将阿华告上法庭,要她归还订婚礼金6.9万元、见面礼2.3万元及一条金项链、6枚金戒指、一对金手镯。

阿华反驳称,大牛所诉的婚约财产,实际上是双方按民间习俗结婚后放置于家中的共同财产,她没有私自占有,因此无需归还。


男方大部分诉请被驳回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已形成同居关系,根据有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阿华所收到的现金及金首饰,应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阿华在其祖父寿宴上收到那条金项链时,双方未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系大牛的赠与行为,他无权要求阿华归还。

6.9万元订婚礼金,其中1.6万元给了阿华娘家亲戚,阿华实际收到5.3万元。考虑到双方已实际共同生活,并根据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阿华应酌情返还大牛3万元。

关于那6枚金戒指、一对金手镯及2.3万元见面礼。阿华认为这些东西都在大牛家中,她没带走。由于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大牛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该院判令阿华返还大牛3万元,驳回大牛的其他诉请。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金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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