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中发表评论需谨慎 有负面评价构成商业诋毁 直播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门槛低、投入少、回报高等特点,引发众多“淘金者”趋之若鹜。但良莠不齐的大量从业人员,在推动直播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直播行业带来不少乱象。 林某从事服装销售行业,2022年6月,同行业的黄某通过自己网络账号,陆续发布诋毁林某的视频内容,引发对林某及其服装店的负面甚至侮辱性评价。此外,黄某多次在直播时散布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刻意诋毁、贬低林某的经营状况和责任能力,煽动林某店铺的下游合作商闹事,致使林某客户流失、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丧失。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经营范围近似,具有竞争关系,被告上述行为足以认定构成商业诋毁,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立即删除涉诉侵权视频、停止发布侵权视频或直播,在案涉账号、朋友圈连续三十日刊登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赔偿原告8万元。 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互联网电子商务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兼具电子商务、宣传促销、导购卖货等特点,涉及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直播间运营者等多方主体,模式新、法律关系复杂。经营者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直播活动时,特别是涉及同业竞争关系的对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有可能会构成商业诋毁,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经营者在向观众展示、宣传、推广商品时,包括直播间装饰、商品及商品包装、宣传语、主播表演等,这些元素均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存在潜在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如果宣传推广语涉嫌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