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醉驾出事故 同饮者要担责吗?

来源:福州晚报 | 作者:叶智勤 | 时间:2021-11-17

张三(化名)参加李四(化名)组织的酒局,同桌共饮的还有王五(化名)和赵六(化名)。其间,相互没有劝酒。聚会结束后,醉醺醺的张三打算开车回家,李四等人都劝他找个代驾,但张三坚持自己没喝醉,可以自行回家。结果张三回家途中发生事故并受重伤。张三的家人起诉要求李四等人担责,有法律依据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吴文超律师:酒驾劝阻不到位,酒友也要担责。案例中涉及照顾、护送义务导致责任承担的问题。

张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是其受伤的直接和重要原因,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李四是聚会组织者,在参加者张三醉酒后虽劝阻其醉驾,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负相应责任。就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来说,张三受伤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并非由李四的行为造成,因此李四应承担次要责任。

作为同饮者的王五和赵六没有对张三进行劝酒,虽存在对张三疏于照顾和护送的行为,但其行为只是张三受伤的次要、轻微原因,因此需要承担较小比例的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