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 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奖励100万元
| 2025-11-14 09:46:53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巧玲 我来说两句 |
《福州市关于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近日印发,明确对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示范企业、绿色工厂分别再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企业加快节能升级改造。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自身实施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达150吨标准煤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 大力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固废规模化高效综合利用,对产能达55%及以上项目,投资额达100万元,且资源综合节约率达20%及以上,按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投资额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 鼓励服务企业深挖节能潜力。鼓励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先进的节能装备和产品对制造业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年节能量达3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1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30%。 强化标杆企业提速绿色转型。对省级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国家级能效、水效“领跑者”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 对省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示范企业、绿色工厂分别再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 对国家级和省级低零碳工厂,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对省级零碳工业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低零碳工业园区,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及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在省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对国家“无废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 《若干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记者 马丽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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