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新) > 区县速递 > 长乐 > 正文

长乐多家公司被行政处罚 最高罚款5.67万元

2024-03-08 17:32:38 作者:李若泓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杨子锋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长乐3月8日讯(见习记者 李若泓)近日,福州市长乐区发布一批行政处罚通知。其中最高罚款5.67万元。

具体如下:

福州鑫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长乐分公司因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长乐区大队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其罚款500元。

福州市长乐区金峰兴康大酒店因其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长乐区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对其罚款人民币5.67万元。

福州市长乐区潭头镇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因其充装人员在充装气瓶时,未对气瓶进行严格的充前、充后检查,未发现气瓶条码与气瓶信息不符就进行了充装,导致同一气瓶条码在同一天内有重复充装记录,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对其罚款2万元。

福州市长乐区营前丰宏便利店因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其罚款500元。

长乐市潭头明祥水暖店因贩卖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且无法提供上述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供货者的相关信息,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没收其违法所得10元,罚款45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