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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司法赋能 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2023-12-22 16:41:47 作者: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巧玲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2月22日讯(通讯员 王芳)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知识产权产业边界不断扩张,权利链条不断延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现隐蔽化、复杂化、多样化趋势。今年来,鼓楼法院共审理涉数字经济新类型案件50余件。

私设服务器经营盗版网络游戏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

近年来,网络游戏的市场规模持续快速扩大,已经成为热门的数字经济增长点和重要的网络文化新业态。由于开发一款网络游戏的难度大、成本高、时间长,而山寨一款网络游戏的门槛低、付出少、回报快,巨大的经济诱惑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导致网络游戏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高发,影响网络游戏产业长远健康发展,需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治。

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郭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被害公司的许可下,利用从网络上获取的游戏服务器端,在互联网上开设游戏私服网站并建立QQ群、提供修改被害单位游戏客户端软件的登录器供用户下载,通过技术修改、使用户在登录游戏后指向非法运营网络游戏服务器端。游戏玩家对私服游戏进行充值时,通过其他支付平台付款,平台在扣除相应手续费后,将上述款项转到郭某绑定的收款账户。经福建省版权局认定,涉案游戏私服程序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游戏程序。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39433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结合被告人的罪行、量刑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其删除存储介质中的盗版软件。

司法实践中,“私设服务器”是网络游戏最常见的侵权方式之一,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牟取利益的行为,其实质就是盗版网络游戏,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对此,有必要依法采取刑事处罚措施来打击危害后果严重的私服行为,以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侵权人依法定罪量刑、对涉案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既惩治了犯罪分子,又保护了受害企业,为网络游戏产业营造了安全的发展环境。

网络直播中发表评论需谨慎

有负面评价构成商业诋毁

直播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门槛低、投入少、回报高等特点,引发众多“淘金者”趋之若鹜。但良莠不齐的大量从业人员,在推动直播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直播行业带来不少乱象。

林某从事服装销售行业,2022年6月,同行业的黄某通过自己网络账号,陆续发布诋毁林某的视频内容,引发对林某及其服装店的负面甚至侮辱性评价。此外,黄某多次在直播时散布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刻意诋毁、贬低林某的经营状况和责任能力,煽动林某店铺的下游合作商闹事,致使林某客户流失、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丧失。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经营范围近似,具有竞争关系,被告上述行为足以认定构成商业诋毁,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立即删除涉诉侵权视频、停止发布侵权视频或直播,在案涉账号、朋友圈连续三十日刊登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赔偿原告8万元。

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互联网电子商务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兼具电子商务、宣传促销、导购卖货等特点,涉及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直播间运营者等多方主体,模式新、法律关系复杂。经营者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直播活动时,特别是涉及同业竞争关系的对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有可能会构成商业诋毁,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经营者在向观众展示、宣传、推广商品时,包括直播间装饰、商品及商品包装、宣传语、主播表演等,这些元素均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存在潜在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如果宣传推广语涉嫌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利用对手名称进行搜索引擎“引流”

构成不正当竞争

数字技术对经济发展具有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搜索引擎是互联网时代企业开展网络营销活动的重要技术工具,也是普通消费者获取企业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

甲公司是一家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室内外艺术壁材研发、设计、销售公司,在艺术壁材行业拥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2023年5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把甲公司的商标设置为搜索推广关键词,在推广标题及描述中体现甲公司商标字样,点击进入却是乙公司自己品牌的招商宣传网页。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公司经营涂料等产品,经过宣传、使用,其注册的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告乙公司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理应知晓在涂料、颜料产品上存在前述在先权利,理应负有尊重在先权利予以合理避让的义务,但其未经权利人甲公司许可,在产品介绍、搜索关键词中使用了该商标,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酌定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6000元。

经营者在利用网络搜索平台进行商业推广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公司也要加强审查和注意义务,避免引发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本案就是“傍名牌”“搭便车”,利用竞争对手名称误导公众,为自己公司进行搜索引擎“引流”的典型案件。法院在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使用的地域范围,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持续时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判令被告赔偿“过责相当”的经济损失。该案的判决,对于引导企业依法合理利用搜索引擎进行商业推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搜索引擎和电子商务行业长远健康发展,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和宣示意义。

鼓楼法院依法高效审结各类涉数字经济案件,通过“示范诉讼+多元调解”机制,发挥集中管辖优势,依法审理涉新交易新模式新业态中的潜在、批量案件,注重损害赔偿梯度化和差异化保护,推动完善数字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加强与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强化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强化平台资质审核责任,规范域名备案、数字作品版权等纠纷类型的协同治理机制,促进平台企业合法经营,净化规范数字经济市场,打造多元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治理新格局。同时,主动对接数字经济发展司法需求,深入软件园、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区调研问需,定期举办数字经济专题交流活动,适时向企业发布数字经济典型案例,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助推数字经济行业规范发展。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今后,鼓楼法院将聚焦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新格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数字经济相关案件,推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维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为数字经济保驾护航,积极营造尊重创新、尊重知识的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增添法治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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