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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面具下的融资担保:这种情况合同无效

2023-05-25 15:30:59 作者: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艳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5月25日讯(李佳佳 叶培欣 袁文伟)金融审判是国家金融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与融资相关的“中介合同”纠纷,对提示融资担保潜在风险、规范金融交易提供了较好指引,有力保障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黄某想通过二次抵押房屋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故找到某金融服务公司,约定由该公司作为中介,促成黄某与保险公司交易,即黄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向贷款银行出具履约保证保险单。为此金融服务公司应向保险公司作出担保承诺,对黄某的投保承担连带保险责任,而黄某向金融服务公司支付7万元作为居间报酬、手续服务费、代收代支的履约保证保险费用。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为黄某的银行贷款进行了担保,黄某顺利获得银行贷款。但由于黄某的二次抵押房产行为导致其一次抵押债务提前到期,黄某认为金融服务公司未尽到中介责任,故拒绝再付余款。金融服务公司将黄某诉至鼓楼法院,要求黄某按合同履行义务,偿付剩余款项。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合同的目的在于为交易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促成交易。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基于某金融服务公司作出的担保承诺,才作出了承保表示,某金融服务公司在交易中并非提供了实质促成交易的中介服务,而是起到增信作用,即弥补黄某作为贷款申请人风险承担能力的不足,故某金融服务公司在交易结构中的法律地位为再担保人。黄某与某金融服务公司的交易已背离中介合同的本质,某金融服务公司实质承担了案涉交易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存在以提供中介服务的名义,规避监管政策,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情形。融资担保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范围,某金融服务公司未取得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从事案涉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已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鼓楼法院依法判决案涉“中介合同”无效。

融资担保,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某金融服务公司违反国家特许经营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违反金融监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公序良俗,案涉合同无效。

“该案判决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判断真实的法律关系,从而认定合同效力,系对全国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的较好注解。鼓楼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近年来,鼓楼法院坚定不移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未来工作中,将继续创新审判机制,推动形成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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