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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贩卖“笑气”,获刑!

2023-05-16 09:46:28 作者: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巧玲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5月16日报道(通讯员 杨上群)近日,鼓楼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潘某因非法经营“笑气”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19 年6月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缺钱的潘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售卖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并雇佣了他人在仓库负责分装、送货,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的方式,多次送货到福州市多单元楼,以每罐350元至450元不等的价格向林某、严某、孙某、李某等人出售一氧化二氮。经查,其销售额达人民币89万余元,非法获利为人民币22万余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在网络上售卖危险化学品,涉案金额达人民币8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笑气”化学名称为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气体,被广泛使用在工业、医疗和食品添加剂中,因它有轻微麻醉作用,会导致面部肌肉失控造成诡异痴呆笑容,故被称为“笑气”。 “笑气”具备成瘾性和危害性,目前,我国虽未将“笑气”列为毒品,却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情况下进行贩卖,属于非法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吸食或者为了吸食而购买“笑气”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存储、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经办法官提醒,在办案中,发现不少年轻人被误导,以为“笑气”不是毒品,不会成瘾,喜欢通过吸食“笑气”获得快感、排解苦闷,但“笑气”具有成瘾性,过量吸食对身体损害极大,且因有致幻性易引发寻衅滋事等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要提高辨别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不听人蛊惑,不受人引诱,务必远离“笑气”,自觉抵制并做到“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如果发现非法贩卖“笑气”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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