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房屋下水道堵塞倒灌,楼上住户需否赔偿?
2023-05-09 12:21:0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郑正华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5月9日讯(通讯员 林智远)2023年1月,福州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柯女士购买了位于马尾区某小区8#楼203单元商品房,精心装修后于2019年2月乔迁新居。后因工作调动,柯女士携家人前往广州居住。2020年10月,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房屋有污水从门缝溢出到走廊,于是电话告知柯女士。经开门查看,发现房屋内污水四溢,房屋木地板、墙面、家具都被污水浸泡。物业排查发现,造成堵塞的原因是一根2米长的疏通弹簧堵塞住公共管道,导致该户型所有楼层卫生间排水从二楼8#203单元的卫生间,也就是柯女士房屋的马桶处倒灌溢出。走时还是温馨干净的小屋,眼下却是这般满目狼藉,柯女士协调无果后先后将物业公司以及楼上36户业主全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共同使用同一排水管道排放生活污水,相邻各方均应负谨慎注意的义务,共同维护排水管道的畅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同时也共担排水管道堵塞的风险。柯女士的房屋财产损失系因8#03户型卫生间公共下水管道堵塞、污水外溢造成,堵塞物主体为一根原不应冲入下水管道的疏通弹簧,由于无法查明其来源和时间,已入住的楼上各业主都有不当行为的可能性。除未装修入住的4户业主外,其余32户楼上业主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应酌情给予柯女士补偿。其次,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人,有责任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修缮。柯女士家中返水造成的损失与物业公司未尽到日常维护修缮义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柯女士家中长期无人,未能及时发现下水道返水事件,对其房屋返水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向柯女士支付补偿款15000元,楼上32户业主各向柯女士补偿1300余元,柯女士自行承担财产损失5000余元。 法官提醒: 下水管道因其本身的封闭性特点,不可避免地存在基于共同使用人的不当使用行为引发堵塞的风险,并可能导致财产损害的发生。作为共有设施的下水管道,使用人对其负有共同管理、共同维护、共同注意、保证管道通畅的义务,自然对堵塞的风险也需共担。因公共下水管道堵塞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共同使用人若不能证明自身不是侵权人,需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现有证据不能查明造成下水管道堵塞返水的具体责任人,但如果因此不对受害人柯女士予以救济,让柯女士自行承担所有损失,显然对柯女士是不公平的。相较让受害人柯女士独自承担全部损失而言,众多业主更具有分担损失的能力,给予受害人补偿,体现了公平和风险共担原则。基于对公共秩序的考虑和利益衡量,对相关业主科以责任能有效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提醒业主履行合理使用、积极维护管道畅通的义务。如若认定楼上住户无需共同承担财产损害责任,显然难以有效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同时,物业公司应尽到日常维护修缮义务,受害人自身也有义务避免损失扩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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