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的,是酒杯还是玻璃窗?
2023-05-09 12:21:0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郑正华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5月9日讯(通讯员 易艳 潘煜)好友相遇欢聚,饭桌上小酌几杯乃是人之常情,但过量饮酒却可能引发悲剧。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好友相聚却最终对簿公堂的案件。 老板林一租了飞天公司所有的一栋商业楼的第四层,开了一家小店,小店生意十分不错,林一春风得意,这一天决定在店内邀请自己的好友王二与肖某等十来人一聚,热闹热闹。喜欢下厨的肖某听闻,自告奋勇要一展厨艺,在小店的厨房里亲自下厨置办了一桌好酒菜。 天色已晚,欢聚甚欢,其他人饭饱尽兴后都已纷纷离席回家,只剩王二、肖某一对好友还意犹未尽,开始用白酒扎对喝起来,两人喝了一斤多白酒,又喝起了啤酒。酒桌上,不知怎地二人话不投机,吵了起来,王二抄起酒桌上的碗筷就砸到了地上,林一见状赶紧劝架,把酒瓶收起来生怕二人有什么过激行为。醉醺醺的肖某找不到东西可砸,但又气不过,遂想起厨房做饭时用的菜刀,扔下一句“我拿刀砍你”,就往厨房冲,王二不愿认怂,也追了上去跟肖某扭打在一起。林一清楚喝醉酒的人容易冲动,赶紧追上二人,抢入厨房把所有刀具都藏了起来。就在这短短的几分钟内,待林一再出来的时候已不见肖某和王二的身影,只看到房内临近街边的玻璃窗已是破碎。林一赶紧探头向下望去,只发现刚才还扭打在一起的两个人已摔在了楼下地面上一动不动。尽管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王二和肖某还是不治身亡,朋友一场欢聚最终惨以悲剧收场。 事发后,悲愤的王二家属将老板林一和这栋楼的房主飞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上王二家属以案发现场破碎的玻璃窗户未设置可靠护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为由,认为窗户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缺乏防护措施与安全保障,主张林一和飞天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请要求两方对王二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各方各持一词,一方说喝酒人自己不控制酒量,自食其果;另一方控诉玻璃窗不安装防护栏,害人性命。 夺命的,究竟是酒杯还是玻璃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林一、飞天公司侵权责任的认定。林一并非事发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房屋时并未改装,其只是提供场所招待朋友,饭桌上既无劝酒也有积极的劝架行为,与二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认定林一无需对王二的死亡承担责任。虽然房主飞天公司未在临空窗户设置可靠护栏,但事发时破损玻璃位置特殊,位于靠近房门的角落,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为0.38米,上缘距离地面高度仅为1.25米,王二与肖某都是身高约1.8米的大汉,事发窗框的高度只到他们的胸口处,在一般人神智清醒正常站立或轻度倚靠状态时,从窗框下面的破损缺口摔出坠楼的可能性极小。结合现场勘验的情况,可合理推测事发时该玻璃系因受到外力的大力撞击而破碎,王二与肖某二人系以非常态的蜷曲或横向姿态摔出坠楼。王肖二人均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事发前吃饭饮酒时,对自己饮酒后可能发生的后果应当有理性的判断,合理控制自己的饮酒量。但该二人不仅未控制自己的饮酒量,反而在已经饮酒很多的情况下使用酒扎喝白酒,致使醉酒失去理性、身体失去自控力,其自身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最终酿成了悲剧。结合以上情节和因素,法院最终认定死者自身过错原因力更大,应承担85%的主要责任,飞天公司未在临空窗户设置可靠护栏,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15%的次要责任。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后语: 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逢年过节、朋友欢聚,饭桌上小酌怡情,但无节制的饮酒不仅伤身,还可能酿成难以收场的悲剧。一直以来,因喝酒引发的事故不在少数,“劝君更进一杯酒”,这种劝并不是一种美德,有时候反而会给个人及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与伤痛。本案中,死者因不理性醉酒失去意识,致意外坠亡,其自身过错较大,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这是基于法理作出的判决,亦是基于情理对饮酒之人作出的警醒,警醒世人亲友相聚,莫要贪杯,适量饮酒,切勿劝酒斗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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