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新) > 区县速递 > 永泰 > 正文

以案释法丨秋千高高荡悠悠,意外摔伤心忧忧

2023-04-24 16:14:04 作者: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俊杰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4月24日讯(通讯员 林韫棠)阳光明媚的周末午后,孩子们相约在小区内荡秋千,本该是一件悠闲、开心的事情。但是,随着秋千越荡越高,危险悄悄来临。当孩子从秋千上摔下,家长们因为责任分配、赔偿事宜争论不休,悠闲小事瞬间变为忧心大事。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一起因荡秋千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5日,11岁的小红与同学东东、小帅相约一起在小区内荡秋千。三人轮流坐秋千、推秋千。在轮到小红坐秋千时,东东与小帅共同推秋千,但因用力过度,秋千荡得太高并发生翻转,导致小红从秋千上摔下受伤。当日,小红被送往永泰县某医院就诊,经初步诊断为(左)踝挫伤、下肢韧带损伤(左踝关节)、(左)胫骨骨折(远端),建议暂左踝部石膏托外固定,往上级医院进一步诊疗。后经治疗,小红父母共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而东东和小帅的父母仅在事故当日分别支付了几百元的医疗费。2022年3月14日,经永泰县城峰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小红父母与小帅母亲达成赔偿协议,但与东东父母协商未果。后经鉴定,小红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022年7月5日,小红及其父母诉至永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红、东东、小帅均已满十周岁,应当对秋千荡得过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具备相应的认知,但从案涉小区内监控视频可见,三人在玩耍过程中均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故酌情认定东东父母、小帅父母对小红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小帅母亲与小红父母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其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东东父母向小红支付赔偿款48515.34元。

法官提醒

活泼爱玩是孩子的天性,参加户外活动也是孩子探索世界、学习知识的过程。由于孩子年幼,对于危险的判断能力、躲避能力较弱,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因而在生活中更容易受到伤害,更容易留下心理阴影。一些看似平平无奇的东西,对于孩子来说可能暗藏危险。但对于能够预见的与其智力、年龄相当的安全隐患,被侵权人却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损害发生,应当认为其自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学校要承担起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引导未成年人注意游戏的限度,教授基本的危险判断、避险急救常识,从源头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