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新) > 正文

建筑物外墙脱落致车辆损害,物业是否要担责?

2023-02-08 16:44:42 作者: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巧玲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2月8日讯(通讯员 李榕)自家的车在小区停了一晚,却被楼上坠落的挡水条砸坏,物业应该赔偿吗?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5月8日晚,姜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客车开回小区,将车辆停放于路面消防通道上。2021年5月9日11时许,大厦13层外墙一处挡水条脱落砸中其小型客车,造成车辆严重损毁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姜某报警登记处理。该车辆于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包括机动车损失险(且车损不计免赔)在内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保险公司与姜某共同委托某鉴定评估公司对车辆损失、车辆残值及事故发生前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因车辆损失维修费用与车辆残值合计已超实际价值,已无修复价值,故按推定全损方式进行价格评估,并最终商定按72100元赔付,另外产生拖车费300元。

事故发生后,姜某多次联系某物业公司均未予赔偿,姜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2022年6月23日,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姜某的申请,将小型客车损失赔偿款72400元支付至姜某账户。为此,保险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代位行使对某物业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大厦管理人,负有对共有部分的审慎管理义务,有义务对建筑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养护等。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虽表明其已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但其所采取的措施尚不足以有效阻止外墙脱落对他人财产造成的危险和损害,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被保险人姜某的违章停放进行了引导或者制止,其管理行为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保险人姜某未在划线的指定位置停车,却将其车辆停放于消防通道,亦具有过错。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鼓楼法院酌定被保险人姜某与物业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保险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向物业公司代位请求赔偿。遂判决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36200元。

物业的服务管理看似是每个小区的“小事”,却是关系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民生“大事”。随着建筑物使用时间的增加,建筑物外墙脱落的风险也逐渐增加。近年来,建筑物脱落、坠落致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物业公司的责任该如何界定与划分?民法典规定,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在作为管理人的物业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推定其对建筑物存在管理瑕疵,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可见,物业服务方对建筑物负有维护义务、对全体业主(含外来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广大物业服务方应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精细化水平,让业主住得安全、安心,共同守护“安居”小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