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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没收学生物品丢失 学校被判赔

2022-09-21 08:22:36 作者: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日前,某校五年级学生小吕将父亲的集邮册带到学校向同学炫耀。数学老师上课时,发现小吕的同学在偷偷翻看邮册,便将其没收,课后交给了小吕的班主任张老师。张老师随手将集邮册放在自己办公桌上的书架中,后因工作繁忙将此事淡忘。

小吕的父亲得知后,请求张老师将集邮册返还,但集邮册却不见踪影。由于集邮册收藏着一些价值较高的邮品,小吕的父亲要求张老师赔偿。张老师则称是学生小吕违反学校规定在先,将与学习无关的物品私自带进学校,否则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张老师所在学校赔偿小吕父亲8000元。

案例点睛

这里的没收并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没收。例如《刑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的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的财产永久没收,不再返还。而学校对学生物品的没收一般情况下是要对学生返还的,即学校只是代为保管。

本案中,班主任张老师将学生的物品丢失,根据侵权行为法弥补损失的原则,应当由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张老师承担责任。既然张老师将没收学生的物品保存在自己手里,就当对该物品负责,否则一旦发生丢失、损毁等情况,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日后张老师发现了偷窃集邮册的人,可以再向其进行追偿。因为张老师没收集邮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以赔偿责任由学校代为承担。(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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