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话说民法典|丈夫借钱还没还就离婚了 她要不要跟前夫一起还钱?

2022-07-11 09:52:35 作者: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张三(化名)开了一家餐饮店。去年餐饮店生意不好,张三向李四(化名)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借款人为张三。借款后,张三将2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食材原料款,8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

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张三与妻子王五(化名)离婚。借款到期后,张三迟迟未能归还。李四多次催讨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张三的前妻王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五却认为,该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离婚时也约定了个人名义的对外债务各自承担,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她的说法对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吴文超律师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包括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中,张三以个人名义向李四借款,该借款全部用于餐饮店经营,而餐饮店经营获得的财产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且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可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王五也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债务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王五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张三追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记者 叶智勤)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