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他人犯罪所得 男子被起诉
| 2022-05-05 09:53:56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中旬,被告人檀某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到仓山区等地办理9张银行卡,交给身份不明的岳某使用,并将岳某转入其银行账户的涉案钱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再予以转移。其间,檀某从中非法获利2500元。 经查实,被告人檀某名下9张涉案银行卡的结算流水高达280余万元,其中受害人的被骗钱款部分直接转入涉案银行卡账户,部分经过他人账户中转再转入涉案银行卡账户。 2021年6月,公安机关在永泰县某小区抓获檀某。去年10月,仓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檀某提起公诉。 □案例点睛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被告人檀某明知转入其银行卡账户的钱款是犯罪所得,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若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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